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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14:16 作者:工会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院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行政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领导班子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行政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校级行政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行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行政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领导班子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参政议政能力较强、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按所在分会人数的15—20%比例直接选举产生(由工会制定选举方案,征求行政意见后报党委审定)。所选代表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其中二级学院、教学部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女职工以及民主党派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所在分会参加选举。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届期常任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增补本单位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退休或退职休养的;离职或离岗六个月(含)以上的;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留用察看的;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表义务的。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按2—3个分工会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正副团长各1名,主持代表团讨论等活动,并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本团代表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院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教代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院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积极调研,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每次教代会上,校级领导以下的代表必须提交或附议至少一份有实际价值或作用的提案;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正职以上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列席代表,邀请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列席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主要由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在每次会议前,由工会提出建议人选,同行政协商,报党委审查。

主席团职责是:

大会召开期间

(一)审议大会议题,审定代表团正副团长名单;

(二)组织、主持会议;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四)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五)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问题。

大会闭会期间

(一)组织、监督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检查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研究处理闭会期间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决定的重要问题,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主席团秘书长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大会筹备工作以及日常活动的召集和组织。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表决事项,获得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主席团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讨论、审议的议案都要形成决议,并在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全院教职工公布。

第十九条 每次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工会向全体教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处理落实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

教代会的一切工作活动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行政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院行政承担;学院还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院违反本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