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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17:31 作者:工会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0

为促使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是实现工会民主集中制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加强工会建设的一项根本措施,是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工代会是学院工会的权力机关。大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工会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工会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

第三条 实行工代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结合召开制度(简称“双代会”),两会届期一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即为会员代表(简称“双代表”),“双代表”既要参加教代会表决,又要参加工代会表决。

第四条 工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会的一切重大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都应当听取会员的意见,体现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工会的一切工作都应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条 工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每届一次);

(四)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成员;

(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代会的代表;

(六)按“职工之家”标准对工会工作进行民主评议。

第六条 对工会领导人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七条 工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工会会员;坚持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后勤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八条 会员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会员按所在分会人数的20%比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由学院工会制定选举方案,确定代表名额和代表条件)。所选代表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其中教职员工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教师、女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学院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会员代表实行届期常任制,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代表对所在分会会员负责,接受所在分会会员的监督,各分工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增补本分会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退休或退职休养的;离职或离岗六个月(含)以上的;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留用察看的;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参加工代会活动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表义务的。

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

(二)积极参加工代会,认真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学院工会工作的民主评议以及对工会领导人民主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工会领导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经常保持与所在分会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工代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工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合并组成代表团,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议(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筹备工作:

(一)成立由工会主席牵头,有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的大会筹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

(二)拟定会议方案、经费预算及开会报告报批。换届时,需向省教育工会报送请示报告(内容包括:大会指导思想、任务、议程、时间、代表的名额、条件、产生办法,下届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比例要求,主席、 副主席、经审主任、女工委主任候选人名单,以及代表名额分配方案);代表产生后,工会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三)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向代表征集大会提案和会议议题。

(四)撰写各种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五)有关部门将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至少于会前10天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学院工会。

(六)拟定决议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一般都应做出决议。大会决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单项性决议,如对工作报告或某一项重要工作做出的决议;一种是综合性决议,即对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作一个总的决议。

(七)工会办公室向党、政、工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筹备工作情况。

(八)其他会务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文件印制、准备选票、会场布置等。

(九)由党委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双代会”的报告)。

第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合并产生。主席团成员的产生方法及主席团职责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四条 大会的主要议程(根据会议需要取舍):

(一)致开幕词;

(二)听取有关工作报告、提案处理情况报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等;

(三)听取有关专题议案(重大事项及其方案)的说明;

(四)以代表团为单位,就大会报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讨论;

(五)各代表团长向主席团汇报讨论情况,主席团审议大会各种《决议》(草案);

(六)民主测评;

(七)换届选举;

(八)宣布选举结果;

(九)向大会报告各代表团讨论情况;

(十)表决有关报告、议案以及大会《决议》,并宣布表决结果;

(十一)致闭幕词。

第十五条 闭会后的主要工作:

(一)提案工作小组对代表提案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审查、立案。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填写提案处理表,经分管院领导批转给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凡未立案的提案,应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二)组织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梳理代表们讨论的意见、建议,并通过院长办公会逐条落实到分管院领导及承办部门;工会和提案工作小组对决议、决定执行以及代表意见、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三)将大会资料整理归档。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第十六条 工会换届选举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女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必须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委派和指定。

(二)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女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按工会章程规定的任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需经省教育工会批准。

(三)会员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自荐、推荐或被推荐为候选人的权利。

(四)会员和会员代表对工会领导人有监督的权利。会员代表大会对自己民主选举的领导人有罢免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工会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或副主席1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女工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

第十八条 委员候选人预备对象的推荐方式有:(1)会员推荐;(2)分工会推荐;(3)学院党委推荐;(4)上届工会委员会推荐;(5)省教育工会推荐;(6)会员自荐。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对象,均要自下而上反复酝酿,逐级筛选,由学院工会委员会集中并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在此基础上,对工会正、副主席候选人预备对象,由省教育工会考察,征求学院党委意见,提出推荐名单。

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九条 选举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进行。大会主席团应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负责向代表介绍候选人情况。也可由候选人,特别是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在代表大会上与选举人见面,发表演讲。

第二十条 大会选举设监票人员若干名,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大会选举的监票、计票工作,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第二十一条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经审委员及主任,女工委员及主任必须获得参加选举人数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二十二条 大会选举结果在报学院党委审批的同时报省教育工会审批,待批复后正式生效。选举结果如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工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负责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工会委员会对工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在工代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执行工代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工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负责筹备工会代表大会;

(四)讨论决定工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在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领导人选的变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查和批准分工会会员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结果;

(七)讨论任免工会的工作人员;

(八)讨论决定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九)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工会的工作机构设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亦可临时召开。工会委员会的决议,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