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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提案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31:15 作者:工会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7

为发挥教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工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提案是参加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统称“双代会”)的教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大会提出、经提案委员会初审审查立案,报院长批准后,交承办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广泛征求教职工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每次“双代会”都要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征集与处理情况工作报告。

第四条  每届工会委员会设提案委员1名,担任“双代会”提案委员会主任,提案委员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设定,负责提案工作。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并向“双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与处理情况工作报告。

(二)在“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组织征集大会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审查,对确定立案的,要拟定承办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签批;对不予立案的,应向提案者作出说明。

(四)定期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五)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督办以及优秀提案评选工作。

(六)组织提案承办部门向提案者反馈处理结果或说明没有处理的原因。如提案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向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报告。

(七)提案工作公开化。 

第六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主要围绕学院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者必须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附表1)。

(三)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注重调查研究,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整改建议。

(四)提案由一人提出后,一般须有两个以上的附议人(“双代会”正式代表)签名。

第七条  提案可以在“双代会”会议期间提交,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交。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附表2),并根据提案内容拟定承办部门。凡涉及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提案,应当拟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九条  提案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出学院职权范围的及其他不予立案的情形。

未予立案的,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作撤案处理,也可以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院行政提出,或列为“双代会”大会议题。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院长;院长召开院长办公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逐条落实到分管院领导和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反馈。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做到领导重视、责任明确、程序规范、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分管院领导要及时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提案进行反馈。对提案建议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知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答复提案者。

(三)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四)承办部门应当主动同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部门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

第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工会办公室统筹协调,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重点督办提案,分管院领导、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部门可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部门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十五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十六条  对承办部门的提案办理工作,提案委员会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和评议,并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优秀提案应当给予表彰。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学院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