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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申诉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09 17:28:20 作者:工会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教职工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院行政及其管理部门或所在部门(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在编教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不得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不得扰乱学院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工会调解仲裁委员、工会办公室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等7-11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工会,主要负责教师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处理。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职工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教师认为学院侵犯其《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职称或职务评定、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对学院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教职工认为在产假、工伤假、病假期间或退休、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教职工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党纪处分、因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教职工个人或家庭与社会之间的纠纷、教职工已向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第七条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院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诉人须自学院或学院二级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15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方为有效。

第九条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院或学院二级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应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范围;

2、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3、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4、属于学院人事管辖范围;

5、材料齐备。

(二)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诉人在被告知所需补正材料之日起7日以内补正材料,应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核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核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寒暑假等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要求对被申诉事项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该申诉事项决定不合理或无依据。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听证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听证会调查一般由工会主席主持,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部门(单位)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主持人允许,申诉委员会成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相关当事人回避,召开小组会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会后听证主持人宣布处理决定。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申诉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教职工若不服,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部门(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部门(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工作小组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工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申诉人本人签收;

(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第十九条申诉期间,暂缓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查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诉的人员,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做出复核处理决定的,由学院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学院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