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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09 17:29:46 作者:工会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和解困脱困工作,实现精准帮扶服务职工,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帮扶救助对象和条件

加入学院工会组织在职职工,符合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标准,出现下列情况,列为帮扶救助对象:

1.因癌症、瘫痪、器官移植或其他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而使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因火灾、水灾、雷击等灾害造成财产严重损失而使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因不可预测的因素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学院研究决定需特殊资助的对象。

二、帮扶救助项目

(一)生活救助

生活救助分为日常性生活救助和临时性生活救助。

1.日常性生活救助。建立省级以上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家庭进行的生活救助,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救助标准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由工会办公室提出方案,经集体研究确定。

2.临时性生活救助。是指对因遭遇火灾、家庭被盗等非人为或不可抗力的突发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0元以上,家庭生活发生暂时困难的职工家庭进行的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家庭直接经济损失20000—50000元的按家庭成员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按家庭成员每人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10000元。

(二)大病救助

救助标准根据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实施分级计算和救助。

1.困难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元以上的,分级计算,高出5000元部分按4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0000元。

2.职工配偶及子女中患重大疾病的,按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50%执行。

(三)金秋助学

对于当年度新考入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不含国防生、军校生和研究生)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金5000元;对全日制高职及以上(不含国防生、军校生和研究生)在读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实施“圆梦计划”,每次给予助学补助金3000元。

(四)特别救助

职工因抢救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导致伤残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帮扶救助工作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填写《困难职工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材料

(1)申请临时性生活救助的困难职工需提供家庭遭受意外灾害定损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照片,公安、消防等开具的各类证明)及其它经济损失证明等。

(2)申请大病救助的需提供近期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助学救助需提供学籍证明、当年度高考大学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等材料。

(4)申请特别救助的困难职工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证书。

(二)审核和公示

院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职工姓名、家庭成员(可以不公示成员姓名、就业单位或就读学校,但要公示与申请职工的身份关系和就业或就读现状)、收入来源构成及困难情况等。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申报。

(三)帮扶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

1.所有资金的发放必须做到“实名制、卡发放”;

2.申请大病救助的职工当年去世,可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携带申报材料、死亡证明等在三个月内按程序申报;

3.一个年度内,申请临时性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助学救助和特别救助的,每项救助只可申请一次。

四、本办法由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